發佈於:2021-08-2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名流亡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以弘法等理由台來多年,不服移民署前年5月底發函要求收文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本身是無國籍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在台居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今天上午9時30分駁回3人請求;可上訴。
3名原告均持尼泊爾護照分別於2005年至2016年入台,簽證效期分別至2001年至2017年。
3人後來向移民署提交「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尼泊爾地區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也都承認是持「買」來的護照入台,屬尼泊爾地區的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許可。
移民署接著函請蒙藏委員會確認3人藏族身分,雖確認是藏人,但認定3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要求收到公函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
3人不服,透過律師打行政訴訟主張,3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在台居留,且3人均出身西藏,雙親也都是西藏人,而3人也均獲得達賴喇嘛宗教基金會開立的綠皮書,書內的身分才是真實身分。
移民署解釋,尼泊爾官方並不承認綠皮書,並經外交部請尼泊爾政府調查3人身分,發現3人持有尼泊爾公民證,並非無國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