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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委員會




      為適宜現階段流亡政府和人民的法製需要而設立的最高司法委員會除了依法解釋《流亡藏人憲章》等法規條文並做出最後裁決,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且也是流亡藏人的最高司法機關。


      流亡西藏的最高司法委員會於1992年3月11日正式成立,由一名大法官和兩名法官組成。大法官和法官的產生是由達賴喇嘛提名後經人民議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再由西藏政教領袖達賴喇嘛以國家元首名義予任命。


      根據《流亡藏人憲章》的有關規定,最高司法委員會之大法官與兩位法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西藏公民。

2•年滿五十周歲以上。

3•在法院中連續五年擔任法官或擔任律師十年以上者。


      《流亡藏人憲章》還規定,而且,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大法官和法官除非是經議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請達賴喇嘛批準,否則在六十五周歲以前不得免職。


      另外,為了協助大法官和兩位法官的工作而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由三人組成的常設機構「公正會」。三位公正人由大法官經與內閣協商後委任之。


      公正人必須具備有正規大學的律師合格證書,任職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以連任。對重大案件規定必須要有三位公正人的同時,由大法官直接任命不超過九名的了解案情者組成陪審團。


      最高司法委員會可以對地方官員、干部或任何人根據需要賦予法官之職權並組成常設或臨時,巡回等司法委員會。並根據下級法院之法官的需要,由高級法院之大法官任命公正人和陪審員。


      在最高司法委員會監督下,可設立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協助內閣、議會以及內閣大臣、議員起草法律文件或在方面提供資訊。


      最高司法委員會在目前的流亡之特殊狀態下,只接受所在國法律沒有明文限製之流亡藏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和裁決依據流亡法規和流亡社會的其他法規進行。法庭訴訟必須用藏語文進行,對生活貧寒的家庭法庭將提供免費的律師和其他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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